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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遣送后返京人员的十种人审批表
 
1968年10月23日
       
姓名
XXX 性别
年龄 47 出身 地主 成份 地主
籍贯
河北X县
原单位及职务
XXXX学校壮工
原在京住址
XX区XX胡同X号
被遣送地
河北X县XX公社
遣送理由


该人解放前过着不劳而获的剥削生活,1946年因怕斗逃跑,隐居北京;1958年到我校,后查明为漏化地主分子;1960年10月27日经旧XX区人民委员批准戴上帽子,剥夺其选举权与被选权。
1966年红卫兵小将将其全家轰回原籍,接受贫下中农的改造,至今未归。

随遣家属情况


爱人、二子

共 四 人

革命群众意见
坚决轰回原籍 单位革命委员会意见

同意

北京XXXXXX学校革命委员会(印章)
11月20日

主管局处革命委员会(革命领导小组)意见

 

区革命委员会批示

系坚持反动立场(戴帽子)的地主分子,遣送回籍,交贫下中农监督改造。

北京XX区革命委员会(印章)
1969.1.14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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